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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94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避孕为主”修改为“优生优育为主”。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按照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人口规模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工作。”
七、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八、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全社会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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