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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管理条例细则(枪支管理法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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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10 01: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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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乌兰浩特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一、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治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2条的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裁量标准:

各省裁量标准不同,参见各省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

二、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刑事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的规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事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2)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3)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4)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6)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第1款第5项和第2款的规定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仿真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并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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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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