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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林某湖、王某微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高露洁棕榄(中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斯大福*米勒(爱尔兰)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葛兰素史克消费者保健(英国)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等被害单位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购置机器、招募工人大量生产假冒上述被害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的卫浴生活品、护肤品等相关产品。被告人覃某元负责管理工人和安排生产工作,被告人孔某雄负责牙膏原料调配工作,被告人马某涛负责管理生产牙膏管,被告人马某荣负责假冒产品包装纸箱生产工作。2019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抓获上述6名被告人,并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各类侵权产品一批,共价值人民币263万余元。
2020年9月28日,中山一区检以被告人林某湖等6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2月5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湖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12月开始,被告人黄某荣、彭某红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购进假冒注册商标“BALENCIAGA”品牌服装卫裤,由被告人彭某红通过某平台以直播方式销售,再以快递的方式邮寄至全国各地买家,从中牟取利益。经统计,被告人黄某荣、彭某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总金额为人民币21万余元。2021年2月7日,被告人黄某荣、彭某红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2年3月7日,中山一区检以被告人黄某荣、彭某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16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荣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红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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