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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法的直销仅限于单层次直销,而传销包括多层次直销(即“团队计酬”)、金字塔欺诈销售(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均为《禁止传销条例》所取缔。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独立入罪,明确规定在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24 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此,对传销活动的规制正式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打击传销犯罪在刑法中有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打击的传销仅指收取“入门费”并“拉人头”形式的金字塔欺诈销售,不包括“团队计酬”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和处理传销犯罪案件,主要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以及是成立一个罪还是几个罪的罪数问题。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策划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管理、协调、宣传、培训等重要职责,或者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或者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换句话说,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限定在30人以上、层级限定在 3级以上,充分体现了组织、领导骗取财物型传销活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该作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定罪标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人数未达到30 人、层级在3级以下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