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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讲违约条款的问题与防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是适用违约条款的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只能选其一,而不能同时适用。这在合同签订时,可由强势一方制定,在诉讼过程中,选对守约方更有利于的条款,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经常看到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情况,这存在一定隐患。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故约定过分高的定金,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实际意义,若如此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反而会增加诉讼费用。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若未交付,理论上就是定金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不能主张定金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定金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则按照实际交付的金额计算定金。
在实务中,也经常看到违约金按合同总标的额30%或是更高百分比计算的条款,这对守约方来说,存在极大风险。
参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这是规定的是超过造成损失的30%计算,而非按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若违约方以此来抗辩,请求法院酌情减少违约金,这对于守约方来说极其不利。故在违约金条款里,可以约定适当的违约金,以防止法院干预。
常看到这样的条款“若一方违约,则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多少多少”。看似公平,实际上难以操作,相当于没有约定。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应于1月1日交货,乙方应于1月2日付款,若一方违约……”。假如甲方在1月1日未交货,乙方在1月2日也未付款,这在适用违约条款时就存在一定争议。
故应当进一步对合同条款、违约行为及违约金适用范围再进行明确,以方便实务操作。可类似于以下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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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怎么主张违约金(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