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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于2018年7月1日
入职被告肇庆高新区XXX有限公司,
岗位为喷涂前处理。
2020年12月3日,
原告黄某因工资待遇问题
与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产生言语冲突,
王某在微信群中对原告说了这样的话:
中国移动
15:15
75%
微信(135)
XXXX群
你要这样说的话,今天下班,全部喷房的都不要下班,来我办公室,我每个月的工资计算都有底单在,今天的事情说清楚,说不清楚你明天可以不用上班了!
你被王XX移出群聊
随后,
王某将原告移出该微信聊天群。
12月4日,
被告工作人员周某
发微信给原告了解情况:
中国移动
11:35
75%
周XX
今天你过来上班吗?
昨天你没看到他说要我今天不要上班了呀
那你不来,我考勤怎么打?
你们昨天晚上不是开会了吗,还说我想进喷房那是不可能的事了吗,今天你又问我上不上班是什么情况啊
那这个我不清楚了,那你来不来嘛
你都不清楚了还叫我来不来干嘛
那我打你旷工了
你说我旷工我就旷工了吗,这里说不要我上班,那你说打我旷工,什么意思嘛?
原告在被告处
最后工作至2020年12月3日下午,
被告尚未发放原告
2020年11月、12月工资。
原告遂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1.确认双方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2020年2月生活补贴差额905元;
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1月、12月工资合计17660元;
4.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待遇4059.77元;
5.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52980元;
6.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8830元。
这是一宗典型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在这宗案件里,
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裁决的吧!
1.原告、被告基于双方的自愿合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认可双方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
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2020年2月生活补贴差额905元的问题。
(上下滑动查看)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的规定,被告2020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20年1月15日至2月5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2月26日才正式复工复产。非因原告原因停工停产, 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2月6日至25日期间的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报酬。2020年2月有20个工作日,2020年2月6日至25日有14个工作日,即被告应支付原告2020年2月6日至25日期间的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报酬,结合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1550元/月,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为1085元(1550元/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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