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霍林郭勒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胡诚(化名)2019年7月入职张家界某建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20年开始担任运输班长职位。
2021年5月,因建材公司拖欠司机工资,引发14名司机集体罢工,建材公司与罢工的司机们协商未果。
建材公司认为胡诚作为运输班长参与组织罢工,在平息职工罢工事件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于是口头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并于当日结清工资。
胡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021.83元。
2021年7月,胡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要求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并要求按5000元每月支付违法解除之日起至经济补偿金支付完毕为止期间的工资损失。
仲裁委审理后判定建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裁决建材公司支付胡诚违法解除赔偿金20000元,驳回了胡诚其他的诉求。
建材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建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发薪日为每月20日,建材公司未按照约定向员工支付工资,是建材公司违法和违约。
公司因拖欠司机工资造成司机拒绝上班,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公司以胡诚组织罢工、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解除与胡诚的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胡诚在公司工作1年11个月,应支付赔偿金20087.32元(5021.83元×2个月×2),但胡诚只要求支付赔偿金20000元,是胡诚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建材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虽并未约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该纠纷的产生是建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起,故,对胡诚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未支持胡诚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求,胡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表明其对该仲裁裁决结果无异议,视为同意仲裁裁决,放弃了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胡诚的其他仲裁请求并支持建材公司向胡诚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不当,予以纠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建材公司向胡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驳回胡诚其他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