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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什么(自由裁量合理使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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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9 0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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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1.关于未批先建行政处罚的裁量

“过罚相当”原则要求,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案涉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即开工建设属实,但文昌市环境局20号处罚决定未衡量事实原因、责任过错、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的处罚及确定的处罚幅度,裁量依据不足。

2.关于新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适用

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第三十一条与《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案涉项目的总投资额,适用旧法处罚较轻,适用新法处罚较重。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明确规定:“建设项目于2016年9月1日后开工建设,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经开工建设且之后仍然进行建设的,立案查处的环保部门应当适用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不再依据修正前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限期补办手续’的行政命令”。由此可见,《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改前后的处罚内容与处罚幅度存在明显区别,法律适用结果差异巨大。因此,案涉项目2016年9月1日之前是否已经开工建设并完成主体建设、之后是否仍然进行建设以及与之前开工建设的关系,既影响新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选择适用问题,也可能影响行政处罚幅度裁量,必须予以查明。但文昌市环境局对新法实施前后违法建设完成情况未予调查认定,并认定案涉项目在2016年9月1日之后开工建设,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行再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玲玲,北京中伦(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涛,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辉,海南凯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海南亿隆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局(原海南省文昌市生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文昌市环境局)、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昌市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2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最高法行申908号行政裁定依法提审本案。提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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