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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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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8 1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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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1. 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
  2. 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为,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3. 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为,区别于行政协议;
  4.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区别与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

  1. 在主体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行政职权。
  2. 在内容上,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效果意思的明确表示,即设立、变更和消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3. 在程序上,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送达、未经送达领受程序,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把握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个要素:

  • 主体要素,必须是行政权力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 权力要素,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 法律要素,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进行直接处理或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以行政行为不成立的法律效果:

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可以将其诉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也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能证明行政行为存在,并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从购从构成要件上看,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但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相对人能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应当受理。原因有二:①没有做出任何文书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这是为了控制行政权;②允许提起行政诉讼,是为了保护公民权的需要。从表面上看似矛盾,实际上并不矛盾,这是控制行政权与保护公民权的统一。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 依职权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 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1. 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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