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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新的行政诉讼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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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8 1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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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虽然刘富村村委会原审诉称其

于2018年4月份就知道被上诉人的违法占地的行为,但该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具有持续性,该行为持续到2018年年底

,且刘富村村委会

并未被告知起诉期限,根据上述规定,刘富村村委会于2019年7月19日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

裁判文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行终3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刘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东西大街与南北大街交叉口东210米路北。

诉讼代表人石永峰,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诉讼代表人刘玉斌,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诉讼代表人张文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诉讼代表人朱线珍,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诉讼代表人沈六英,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刘德宇,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宛康,系该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系该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崔神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杰,系该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德礼,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刘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刘富村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9)豫01行初3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富村村委会的诉讼代表人石永峰、刘玉斌、张文杰及委托代理人刘德宇,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彪、崔神宝,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德礼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政府仅委托律师出庭参加诉讼,其负责人及相应的工作人员均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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