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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以往贡献的补偿,也是劳动者未来生活的一种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则劳动者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有时用人单位会要求劳动者签订类似放弃经济补偿的承诺书等。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经济补偿的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放弃经济补偿的承诺系格式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责任,排除了劳动者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例如,(2020)豫01民终13604号案,从原审法院受理的涉及被告的多起劳动争议案件来看,被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普通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表》等材料均系公司单方制作交由劳动者签字,具有重复使用的目的,其中关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自愿放弃经济补偿等权利的约定,明显有悖公平原则,且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故上述约定系格式条款,应当确认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又如,(2021)湘05民终239号案,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系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金碧邵阳公司主张李某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承诺即便属实,但发生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双方并非平等主体,该承诺也明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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