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f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行政案件投案自首的认定)

  • 法律知识学习f
  • 2023-03-08 01:15:01
  • 手动整理

本文由界首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体现,正确适用自首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及时侦破和审理案件,达到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正确地适用自首制度,关键是如何认定自首成立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备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自动投案”又是整个自首制度中最为困难和复杂的部分,虽然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自首制度已经做了比较完整、规范的规定,但是事物总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法律规范的滞后性必然要求司法实践中要面对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地照搬硬套不是罪行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本文拟从自首制度的本质及自首成立条件之“自动投案”的特征着手,进而对司法实践中认定自动投案提出几点认识。

一、自首制度的本质属性

关于自首制度的本质,学界有“悔罪说”、“主动承担刑事责任说”、“司法资源节约说”、“犯罪的客观危害程度减少说”等不同观点,但是,这些说法都不能完整地诠释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为任何一项刑事制度,其本质都应该反映这一制度特有的内涵和意义。在《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自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人身为司法机关所控制是因为自动投案;在第二款的特别自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虽无自动投案的形式,但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身,即说明了犯罪嫌疑人是主动将自己交付给司法机关追诉其罪行。因此,无论是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都是强调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因此,笔者认为,因为自首的立法原意就是强调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可以将自首的本质归纳为: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达到节约司法资源的效果。

二、“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自动投案”的概念做出了规定,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同时还规定了其他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七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即“《解释》规定的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因此,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就是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这里的主动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具备逃跑、隐匿等多种选择的条件下,主动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即“能逃而不逃,能躲而不躲”,体现的是投案问题上的自主选择。自愿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它强调犯罪嫌疑人对主动归案行为所导致后果的意志因素。

有任何法律问题,点我在线咨询律师

行政处罚法司法解释(公安行政案件处罚裁量标准)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行政案件投案自首的认定)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0230308304058.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猜你喜欢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