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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为了帮助法律人理解我国刑法各条文主旨,准确掌握我国刑法立法原义,提高刑事办案、刑法研究的质量和效率,经检索 Alpha 案例库,我们精选了刑事领域近三年内的五大高发罪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一书中提炼其权威解读,为读者详尽阐释刑法条文立法精神和刑法条文立法原意。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本条规定,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于是否在刑法中增加危险驾驶罪,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赞成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理由:
(1)增加危险驾驶罪可以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威慑力。
(2)危险驾驶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应当单独规定为犯罪。
(3)增加危险驾驶罪可以解决目前对危险驾驶行为处罚上存在的“同案不同罚”“同事不同判”的问题,从法律上统一尺度,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
(4)很多国家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如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都把酒后驾车规定为犯罪。
另一种意见不赞成规定危险驾驶罪,主要理由:
(1)现有法律规定已经足以满足执法需要,没有必要增加危险驾驶罪。
(2)增设危险驾驶罪只能短期起到威慑作用,长期看来警示效果有限。
(3)增加危险驾驶罪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应当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在对某一行为进行调整时,只有在其他制裁措施如民事、行政等手段不能有效地调整该行为时,才考虑动用刑法,不能动辄要求修改刑法,增设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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