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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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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7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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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卖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原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4年12月31日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4]13号)规定,鉴于此类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2004年5月1 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1996]15号)第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诉至法院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和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004]34号)第三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登记车主的民事责任。但如果登记车主系分期付款买卖的卖方或在车辆被盗用后致使人损害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和《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的规定,登记车主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2、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据此,无证驾车正常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看无证驾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倘若有因果关系,则承担事故责任,反之,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应给予行政处罚。

3、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

答:要视情况而确定交由方(车主)是否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9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暂扣的人驾驶。因此,虽然无证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决定性因素,但是在明知别人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其主观上也有过错,并且在客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起到了间接的促成作用,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如果驾驶人欺骗交由方(车主)其是无证驾驶的事实,则交由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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