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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订立首先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向不特定社会大众对具体产品进行宣传、推广,该行为应视为要约邀请(非要约)。如果准客户作出回应向保险人提出投保请求,该行为应被认定为要约(非承诺),只有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才构成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绝大多数保险合同的订立都是通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同意承保的过程来完成,但不是所有的保险合同都是如此,实务中还存在以下三种较为常见的特例:
①、当保险人或代理人向客户进行销售时的产品内容具体、明确(如两联式卡片保险产品),此时保险人的销售行为就应视为要约,投保人知晓后予以购买,整个过程保险人售卖的行为就构成了要约,投保人签名即为承诺;
②、当投保人提出要约,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针对性提出新的要约对之前内容进行了修改,如附加“需要根据体检结果决定是否增加保费”即为改变了原要约的视为内容应当视为反要约,合同是否成立需要取决于投保人的态度,此时受要约人提出的内容为新的要约,投保人同意承保构成承诺;
③、如果是特殊大额保单,由投保人填写保单提出保障需求,保险人设计条款,此时,保险人交付条款为要约,投保人签名为承诺。(《保险案件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王静著杜万华总主编2019年9月第1版第176页)。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完成要约与承诺的共识即构成合同成立,由此证明保险合同属于诺成非实践合同,在实务案件处理中对于该基本要点应当予以掌握;同时根据该款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签发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交付的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是合同成立、生效后的附随义务。并非合同成立的条件,与合同的成立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案件裁判精要》王静著杜万华总主编法律出版社第176页)。
通过上述内容可知保险合同是诺成非实践合同,即与是否缴纳保费无必然关联。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承担保险责任”,即,合同成立的时间以保险人同意承保为准,与投保人或者他人是否缴纳保费无关,且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同意的意思通知到达为准,而是以保险人同意承保作为衡量依据。(《保险案件裁判精要》王静著杜万华总主编法律出版社第1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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