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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罚款不交处理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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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3-07 12: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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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二、调查

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办案人员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撰写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机构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四)违法行为性质;(五)处理意见及依据;(六)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审核

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审核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五、批准

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并退回案件材料后,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办案机构

应当将案件材料、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履行告知等程序;对于建议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审核意见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六、拟处罚事先告知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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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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