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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如修高速、建地铁、建高铁,修水、电站,老旧小区改造等)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但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征收,给予被征收农民相应的征收补偿。下面我们就结合土地管理法中的有关规定来为大家浅析一下土地征收都会给予当事人哪些补偿?补偿原则是什么?
土地征收的补偿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收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获得的征收补偿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必须要保障其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变,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实践中,若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明显会让被征收农民以后的生活与之前发生较大的变化,那么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土地征收补偿项目
其次,征收土地必须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由省、自治、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要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而且至少每三年要重新公布一次或是调整一次。
其他的补偿费的标准则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村民住宅在征收范围内的,必须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进行。
然而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在对补偿标准不满意而拒绝签订协议时,征收方的做法常常会让被征收人痛不欲生,违反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在未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强行拆除村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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