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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仲裁日益受到商事争议解决的青睐,对仲裁裁决不服、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寻求权利救济的情形也频繁发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有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者的法定事由基本相同,因此本文主要以申请撤裁作为研究对象。基于维护仲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减少司法干预的目的,法院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秉持审慎态度,申请撤裁存在较大难度,但并非没有成功案例。本文从实务经验与司法实践出发,对成功撤裁的常见情形进行总结归纳,以期对申请撤裁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仲裁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应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请撤裁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事由,一旦超出法定事由,法院将不予审查。而且,法院决定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需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报核;法院决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有限的撤裁事由、严格的报核程序,直接导致成功申请撤裁存在较大难度。
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会对是否存在相应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因此,实践中不太可能出现没有任何仲裁条款、但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