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f

房地产税收政策新规定(房地产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 法律知识学习f
  • 2023-02-26 15:10:01
  • 手动整理

本文由安康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主要内容:

1、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条件

2、收入的税务处理

3、成本、费用的税务处理

4、计税成本的税务处理

5、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条件:

1、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点

国税函[2009]31号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 (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手续费、买断、保底分成、包销)。

从以上可以看到,税法从国家税款尽快入库的角度考虑,对收入的确认的标准自然也就不同。

(会计处理上万科、滨江集团、泛海建设为房产主体完工验收合格。招商地产为办理了移交手续,金地集团为买方取得入伙资格。)

2、完工条件的确认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09) 31号规定:“企业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1)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国税函[2019]201号规定

:“房地产开 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的税务处理:

1、代收款项

有任何法律问题,点我在线咨询律师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房地产税收政策新规定(房地产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20230226303624.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猜你喜欢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