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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包括:
(1)自然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基本情况(含实际控制人)。
2.犯罪客观方面。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犯罪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犯罪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犯罪手段)。
(2)生产、销售假药的时间、地点、次数、参与人。
(3)假药的生产设备、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情况。
(4)是否取得生产、经营药品的资格(①未取得集资资格;②骗取有关审批部门或不法手段拉拢、收买、胁迫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获得生产销售、经营药品的资格;③获得生产、经营药品资格,但未按照批文内容,超范围、超时间生产、销售药品)。
(5)生产、经营药品资格的种类(《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范围(药品范围、时间范围)。
(6)假药的生产流程、销售方式。
(7)生产假药的手段(①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②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③印制与假药有关的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
(8)违反药品管理法的具体情形(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③属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④依法应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依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⑤变质的药品;⑥被污染的药品;⑦使用依法应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药品;⑧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9)假药及原料的来源、特征、数量、价格、销售渠道、去向。
(10)假药的种类(①一般种类;②特殊种类: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疫苗)及适用对象(①一般适用对象;②特殊适用对象: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危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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