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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活动,提高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资金、票据及相关管理活动。
国家、省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按照省财政部门公布的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执行。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信息化、数字化、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执收的,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征得省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委托。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二)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减免事项及其依据;
(三)按照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按照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执收范围和执收标准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的政府非税收入实施催缴;
(五)按照规定将所收款项直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或者财政结算账户;
(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对账;
(七)向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八)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 执收单位应当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施执收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现财政部门、代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商业银行、执收单位实时联网、票款核对、数据自动结报以及信息资源共享。
鼓励采取网上银行、移动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种电子化收缴方式,为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