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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即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获得劳动法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目前医疗期的期限,有两个主要计算方式。一个是以上海为主的,“不循环计算法”,一个是非上海地区的,“循环计算法”。具体医疗期期限与计算,笔者之前分享过相关的文章,在这里不再赘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问题来了:当劳动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时,两者时间点重合,这时是医疗期满解除还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支付医疗费是否需要鉴定?今日通过此篇文章,为大家简单分享该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1996年《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二)1997年《劳办发〔1997〕18号》第二点:上述《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1996年《劳办函〔1996〕40号》的答复: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不适用医疗期有关规定。医疗期已满仍不能确认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1、案例说理:“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规定+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该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据此,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为5-10级,故劳动者丁仅以病假期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为由主张医疗补助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021)京0113民初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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