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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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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5 07: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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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情形: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房屋优先购买权。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网友询问:

什么是房屋优先购买权?什么情况下适用?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冯玥律师解答: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租赁物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仅限于房屋。

1.在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

2.在同等的条件下购买。在非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是指承租人与其他购买人在买卖条件上等同,包括买卖的价格、付款的期限和方式等等。

3.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如果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将要出卖租赁的房屋,并提出了一定的期限,而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丧失。这说明承租人并不想购买该房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

优先购买权即先买权,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情形:

1、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房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公有旧房原住户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4、原产权单位有房屋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冯玥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优先购买权还有几处例外:

(一)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

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否则,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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