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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共计作出16条修改,主要包括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的程序、司法确认程序等具体诉讼相关制度适用的修改和细化,对照着2022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适应性调整,解决了条文表述及引用与新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问题。本文将对本次《民诉法解释》修改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解读。
新《民诉法解释》(2022修正) | 原《民诉法解释》(2020修正) |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 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
说明:左栏为新解释,右栏为原解释。凡新解释有改动之,均显示红色。(以下均同)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审限延长做出了明确限制,缩短了传统简易程序的审限,即3个月➕1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故而,在本次《决定》中,对《民诉法解释》的第258条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延长不再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要件,只有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方可延长。而这里的“特殊情况”一般是指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受到客观因素制约的情形,比如,因疫情防控等因素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结。并且,将简易程序的最长审限明确限定为四个月(立案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