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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不过是对做律师必须知识面的一部分知识点的考试而已。
考试的内容包括律师的基本素质知识与法律知识两部分。基本不素质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基本用不上,法律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用得上。
a.首先谈法律知识方面的不同。
考试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具有宽、浅特点。
宽是表面的好像很宽,其实也是非标窄的。不客气的讲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只是考了点皮毛而已,你们还觉得难。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是个矛盾的问题,考的过分难了,对于法律人才的素质来说确实是一件好事;可是从国家法律院校毕业生就业的角度来说就是一件坏事了。结论就是法律职业考试的通过率会越来越高,再通过法律服务市场优胜劣汰来进行吧。
b.其次是很多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东西在法律实践中根本用不到,或者说用不上。
有关于政治相关的、法制史等等之类的知识是具体司法实践中根本用不到。
有些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之类的法律知识有几个律师能够用得上?那只是极少部分律师的业务范围的知识需求。
律师在具体业务中是进行相对的专业分工的,非自己专业业务领域的法律知识也是用不上的。当我看到有的律师对自己进行宣传的时候各类业务均能办理的律师,我就会有种感觉是他什么业务也不能做。这个世上没有全能的律师,也没有全能的法律人士。如果那个法律人士非常出色,只不过是他在那个法律领域内出色而已。所谓的头衔也不一定是具有实质意义的,也很可能是华而不实的一个草包而已。
c.法律知识点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宽、深、细的特征。
相关法律条文是相互联系的,相关法律也是相互联系的,只有从全局的高度去把握,才能领会其精神实质。
对于知识点要进行深层次的去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字意上。这也是领会知识点的精神实质的方法。
细是指要寻找法律知识的细化点,法律之下有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这些均是法律知识的细化过程。
d.法律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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