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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民事主体在因重大误解、被欺诈、被胁迫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或因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下作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均赋予了受损害方以撤销权,受损害方可以基于上述事由而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撤销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正如其他所有权利一样,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撤销权也不可能是绝对的、无限制的。
如果您因重大误解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那么怎么办呢?
1、直接向对方作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不提出异议,则就可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2、如果对方不同意而双方产生纠纷,则撤销权的权利人只能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撤销该合同。
1、本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起算点: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
期限:当事人被欺诈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重大误解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九十日。
2、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起算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
期限: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
3、行使撤销权期限的特点
法学理论中,将这种期限称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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