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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年假规定怎么休(最新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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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4 0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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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年终时。此时此刻,如何安排今年未休的年假、怎样获得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等再次引起关注。近日,北京市密云区法院法官曲明辉结合审判实践,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有关年休假争议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并对职工如何维权提出了建议。

案例1 未休年休假工资有时效,逾期主张难获支持

小王于2012年4月入职,公司与他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到期后终止。2021年1月,小王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4月至2020年12月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而公司主张其2019年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同意支付。

经审理,密云区法院认为,小王2018年及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公司已提出时效抗辩,故仅支持了2019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过,该规定第4款指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起。

曲明辉法官表示,根据上述规定,因未休年休假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所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上述第1款规定。“考虑到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本案中,小王2018年的年休假最迟可以在2019年12月31日前享受。如其未休该时段年休假,应最迟于2020年12月31日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而其于2021年1月申请仲裁已经超过1年时效,在公司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法院对其2018年度及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予支持。”

案例2

单位统筹安排休假不严谨,未休年假职工仍可获补偿

李某于2017年入职公司。2020年7月13日,其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次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不予受理,他诉至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年休假由单位统一安排在春节期间,每年春节放假14天。因包括李某在内的全体员工已享受年休假,故不同意支付其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密云区法院认为,公司虽提交《员工手册》《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证明春节放假14天已包含年休假,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此外,该《员工手册》规定:“公司可根据各部门的工作情况对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安排,在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应在公司下达的统一年休假期间安排各部门员工的年休假。”而《关于春节放假的通知》未明确春节放假14天包含年休假,故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公司支付李某2018年至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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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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