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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民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交易行为,民法典将其编纂在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的首个章节,可见其普遍性与重要性。为保障民法典的顺利施行,就买卖合同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在比较新旧两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对重点修改条文进行学习探讨。
新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共三十三条,比旧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减少十三条,其中十四条无改动,有十三条因被民法典吸收纳入而删除,十九条因民法典生效而调整引用条目、表述而改动。
部分条文用词表述如旧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第二、三、十八、三十、三十二、三十五、三十七、四十一、四十三这九个条款中将 “人民法院应予/不予支持/应当认定”调整为“当事人无权主张/视为/可以/有权请求”等,又如将“期间”改为“期限”,“两年”改为“二年”等。
预约合同原规定在旧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现删除,吸收至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从立法层面上肯定了预约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并明确了预约合同可产生违约责任。因预约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总则中,与此前相比,扩大了适用范围,不再局限于买卖合同。
实践中,要注意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如在商品房买卖中,买卖双方会签订房屋购买意向书,在该意向书中通常载明房号、总价等,但双方明确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只得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请求出卖人履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义务。此时可以认为意向书为预约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本约。另外,不管是预约还是本约,均可以拟定定金条款,也均可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