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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指引
(后附模板)
来源: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主要起草人:李勇(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婷、崔唯 等
为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起诉书制作规范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指引。
一、事实要素
事实要素是起诉书制作中的核心部分,也即起诉书中“经依法审查查明”中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案件事实叙述的基本要求是: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指控犯罪事实的必备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在紧紧围绕起诉书功能原理的基础上,根据《2020年版起诉书格式样本》,结合实践经验,将起诉书事实要素撰写的基本要素概括为:围绕“一条主线”、把握“七何”、坚持“三无”原则。
(一)围绕“一条主线”表述
起诉书中的事实要素是指控犯罪的基础,事实的描述不是单纯地“讲故事”,而是要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因此,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成立条件)是事实要素的主线。写好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就要始终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条主线,对案件事实的描述要始终围绕这条主线而不背离它。
1.把握犯罪构成的客观面和主观面,坚持客观面为主、优先的原则。无论是三阶层犯罪构成,还是四要件犯罪构成,从事实描述的角度来说,都可以分为客观面和主观面。客观面反映出行为的基本特征和犯罪的基本构造,而主观面反映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之所以强调客观面为主、优先,一是因为分则罪名的特征主要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二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客观行为表现出来的,三是引导司法人员树立从客观到主观认定犯罪的思路和理念。
2.与犯罪构成无关或关系不大的事实,在起诉书事实要素中不必详细描述甚至可以省略。比如,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欺骗行为——被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个基本构造包含了诈骗罪犯罪构成的主客观面的基本事实,与这个主线无关的细枝末节在起诉书可以省略。例如一个诈骗案件,起诉书事实表述中叙写被告人什么时间从部队转业,经过哪几次择业经历,与被害人具体怎么认识和具体交往情况等犯罪构成之外的“边缘事实”,可以简写甚至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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