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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例分析(派出所处理偷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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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2 11: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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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0年9月,被告人赵某经事先预谋,伙同朋友王某、申某以拉镀锌管折抵工资为由窜至某村广场与被告人李某见面,李某在明知被告人赵某准备实施盗窃的情况下仍为其联系销赃事宜。当晚20许,被告人赵某伙同随车吊司机冯某、谭某、申某趁巷道无人,将某村委会门口堆放的价值3万余元的镀锌管五捆盗走,与事先到某县城的被告人李某一起将镀锌管以1万6千余元的价格销售给某县建材市场。所得赃款,分给被告人李某封口费1200元,支付给冯某车费800元,剩余赃款已全部挥霍。后赵某与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赵李鹏盗窃作案,仍给其提供帮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二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均认罪认罚,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评估意见及一贯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窈、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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