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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保险法全文(最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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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1 1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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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律师逐条解读

第一条 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担保险标的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主张行使被保险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保险标的的转让意味着所有权的转让,需要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以办理变更登记时为准。保险合同权益的转让以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单为准。

保险标的已转让,所有权未变更,这种情况常见于车辆买卖中,包括贷款购买的新车,二手车转让,大部分的纠纷产生于二手车转让。受让人因未办理权属变更,也未办理保单批改,受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保险公司一般在交强险内是赔偿的,在商业险内是拒赔的,理由当然就是受让人不是被保险人无权主张赔偿,那么该条解释明确了标的的转让,受让人就取得了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以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就不能再拒赔了。

第二条 保险人已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标的受让人以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人未向其提示或者明确说明为由,主张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讲了保险公司不得以受让人不是被保险人拒赔商业险,这种情况是在保险事故的发生完全没有争议时,保险公司可以正常赔付,但往往这种情况是非常少的,如果保险事故涉及免责条款,受让人想主张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没有向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是不能得到支持的,车辆转让人,即原投保人的签名,不仅约束其本人,还约束车辆受让人,也就是说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保险人不仅是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而且向投保人以后转让的所有受让人也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条 被保险人死亡,继承保险标的的当事人主张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该条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情况类似,只不过这是因为死亡而非买卖等原因形成的转让。受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法律不熟悉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中保险标的转让后转让人与受让人未将转让之情事通知保险人的现象屡见不鲜。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三、四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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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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