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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聚众斗殴起意的时间;
(2)为聚众斗殴所做的准备;
(3)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聚众的起因、时间、地点、经过;
(2)斗殴的时间、地点、人员、方式手段及经过;
(3)斗殴的工具种类、数量、来源及下落;
(4)斗殴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物品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5)聚众、组织者、积极参与者的体貌特征,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6)被害人基本情况、伤害情况;
(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
(8)斗殴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
4、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扩大影响、伤害他人、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图财、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侵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被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方式手段及人身伤害和物品损失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体貌特征等。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案件发生的具体经过、情节、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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