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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经过两次修正,到如今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农村承包地的流转有了更规范明确的约定。
农民朋友们在流转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
近年来,我国在乡村建设中投入很大精力,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扶持下,使得很多进城务工的人回归农村搞农业。当然也不乏有商人因此窥见商机,将目光投在了农民的承包地上,试图在农村搞建设。
他们首先合作的对象就是那些在外发展事业,将农村承包地闲置的村民。这虽然对双方来说都是“双赢”,但广大农民朋友们可要注意,在流转农村承包地经营权的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首先,土地经营权流转,是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使用性质。农村承包地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均应当承担恢复土地原状的责任。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由此可知,农村承包地大多用来农业生产,如果有人想进场搞建设,来租赁农民的承包地是不可以的。即使双方签订了承租合同,该合同也会因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
对此,若以签订合同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进行抗辩将不被采纳。
其次,村委会应及时监督管理土地的使用情况,对于农村承包地经营权违法流转的情况未能及时监督管理到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首先,根据以上规定,村民流转承包地后应当进行备案,已确保村民委员会知晓该流转行为;
其次,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管理者,应当对承包地的流转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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