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淮北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下称
作为首部针对专利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涉及到与专利行政诉讼相关的实体和程序等多个方面。该司法解释不仅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相应的裁判标准,对于历来热议的部分问题也给出了解决方案。
本文结合《专利授权确权规定(一)》的部分内容,对该司法解释加以评析。
权利要求的解释是每个专利案件必然涉及的问题,也是历来专利审判各个程序中出现频率最高的焦点问题。此类焦点问题的产生不仅与权利要求语言文字解释的固有难度有关,也与专利民事和行政程序交错进行,容易引发矛盾解释的现状相关。
该司法解释第2条给出了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当前内容与《专利司法解释一》第2,3条内容已较为接近,在行政和民事程序中给出相似的解释规则,有助于建立稳定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比较之前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与权利要求解释相关的规定,此次规则更为确定和清晰。
在2018年首次针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曾规定
当前第2条明显综合了之前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并进一步给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释方式。不仅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对权利要求的通常理解,而且还需要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之后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涉及到专利权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对权利要求的界定如何在行政确权程序中应用。相关内容在2018年首次公开征求意见时有所涉及,但在2020年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
该内容第3条在调整措辞后得以正式发布,显然将有助于鼓励权利人的诚信诉讼行为,避免行政和民事程序中两头得利现象的发生。然而调整后的措辞,也可能导致此条实际效果有所折扣。
按照当前第3条规定,行政确权阶段可以参考的是经有效司法裁判所采纳的权利人主张。18年征求意见时的表述与此不同,18年版本并未要求被参考的权利人主张是否经过有效裁判所采纳。
实践中,若权利人在民事程序中的主张被司法判决所采纳并生效,则意味着民事程序的结束,权利人可能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实现了针对被告的诉讼目的。此时,行政诉讼的作用便可能不再那么重要了。毕竟行政诉讼有时可起到牵制民事诉讼的作用,若民事程序结束,则牵制作用可能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