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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民事仲裁时效的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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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0 1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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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因未予中止影响了对案件最终的正确裁决,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情简介

一、新潮公司原股东为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和付大为。2012年8月29日,股权转让方高艳红、王荣力、股权受让方黄金集团、股东张景宏、付大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贸仲仲裁解决。

二、2014年7月3日,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向贸仲申请仲裁,认为黄金集团在全面接管新潮公司、行使控制权后,未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完成勘探义务,未按约定善意和正确行使控制权,导致长发堡和育农堡两个探矿权因未延续而灭失,使得新潮公司的股权价值严重减损。故请求黄金集团赔偿损失。

三、经查明,新潮公司拥有三个探矿权证,因新潮公司办理长发堡、育农堡探矿权延续的手续未在30日前提交,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未予办理延续登记,并于2018年1月2日对长发堡、育农堡两宗探矿权做出过期废止公告。

四、仲裁过程中,黄金集团三次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仲裁庭决定不予中止,并作出裁决,部分支持了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的仲裁请求。

五、后黄金集团向北京四中院申请撤销贸仲作出的仲裁裁决,其理由是:1.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2.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3.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六、本案审理过程中,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吉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公告中涉及两宗探矿权废止内容,责令其对该两宗探矿权延续依法作出处理。

七、北京四中院经审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65号裁决。

裁判要点

本案中,高艳红、王荣力、张景宏、付大为向贸仲申请仲裁,请求黄金集团赔偿损失的主要理由是,认为黄金集团在全面接管新潮公司、行使控制权后,未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完成勘探义务,未按约定善意和正确行使控制权,导致长发堡和育农堡两个探矿权因未延续而灭失,使得新潮公司的股权价值严重减损。

新潮公司拥有三个探矿权证,因新潮公司办理长发堡、育农堡探矿权延续的手续未在30日前提交,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未予办理延续登记,并于2018年1月2日对长发堡、育农堡两宗探矿权做出过期废止公告。2018年3月,新潮公司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上述废止公告。为此,黄金集团在仲裁过程中,多次向仲裁庭申请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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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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