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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司法部(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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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0 14: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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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出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出相应调整后,于2016年4月13日重新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法庭规则》自1979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发布,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作出修改,至本次再修改,走过了36年。这36年来,《法庭规则》伴随着不断变化的司法理念,围绕着权利保护和秩序保障两大主题,在精心取舍和平衡的基础上有过两次修改和完善。可以说,《法庭规则》不仅保障着每一次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着诉讼参与人在庭审活动中的诉讼权利,而且见证着立法的发展和诉讼制度的进步,展现着司法改革的成果,记录着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法庭规则》的制定——实现庭审活动秩序化,彰显法庭的神圣和庄严

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国家和社会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立法与司法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通过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刑法和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把刑事审判工作引入法治化的轨道。1979年9月,中共中央专门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强调这两部法律能否得到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是一个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信誉的大问题,要求各级司法机关严格按照这两部法律办事。当时“文革”刚刚结束,此前的“文革”期间,法院一度被实行军管,审判职能由“军管会”取代。由于无法可依,普通案件审判要么靠感觉,要么比照以前的案件照葫芦画瓢;对于大案采取两条腿走路:一是由军管会将案件交给社会上一定范围内的“革命群众”讨论,由“革命群众审判”;二是走领导路线,案件报领导层层审批,“领导说了算”。法庭往往设在集市上或广场上,审判案件无程序,审判现场无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作了程序性规定,初步解决了“审理案件无程序”的问题。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落实中央指示精神,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当务之急就是规范庭审活动的秩序,解决“审判现场无秩序”的问题。如何“维护法庭的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成为当时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97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以下简称“1979年《法庭规则》”)。1979年《法庭规则》共计10条,主要作了以下规定:出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律师和诉讼参与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活动;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公开审判的案件,公民可以凭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旁听人员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开审判的案件,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和转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有权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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