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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行终8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晓宇,男,1967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望舒,辽宁共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址辽阳市弓长岭区雷峰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郑海涛,区政府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址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艾丽华,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贝玉珠,该村会计。
张晓宇因诉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弓长岭区政府)及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瓦子沟村委会)强制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行初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张晓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望舒,被上诉人弓长岭区政府的副区长吴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东文,一审第三人瓦子沟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贝玉珠到庭参加询问。
一审裁定认定如下事实:2002年张晓宇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瓦子沟村建设房屋一处,该区域后被划入二级水源保护区。2018年12月13日,辽阳市自然资源局弓长岭分局、辽阳市生态环境局弓长岭区生态环境分局、辽阳市弓长岭区农业农村局共同对张晓宇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张晓宇在七日内将地上物全部清除,恢复原貌,交还土地。2018年12月19日,弓长岭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张晓宇的房屋强制拆除。2020年9月16日,张晓宇认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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