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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
一般时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内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十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2条)
统一办理时限: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四十五日
;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十五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行政许可法》第42条)
下级审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二十日
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43条)
颁发送达: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十日内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行政许可法》第44条)
听证: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五日内
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二十日内
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
七日前
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48条)
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
三十日前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法》第50条)
检验检测检疫: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五日内
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许可法》第55条)
行政处罚法
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
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法》第36条)
办案时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九十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第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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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