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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协议如何才有效(债权转让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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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20 0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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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股东与公司董事会达成名为“股转债”,实为回购股权的合意,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损及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是否认定无效?

【情景案例】

2002年4月28日,王连杰以现金方式向金万达公司出资205000元,2004年7月12日,王连杰以红利转出资的方式向金万达公司增资61500元。

在金万达公司经营过程中,王连杰曾向金万达公司申请退出公司经营。2009年9月15日,金万达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同意王连杰所持股份“股转债”的决议》,该决议载明:“根据王连杰本人的请求,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公司以‘股转债’的形式接收王连杰所持股份,计算办法与公司同意接收的其他股东一致。债权数额以其现金投入资本金的200%计,债权利息为年息8%,债权债期为二年,每半年计息一次。计息期自转权生效日起。本决议执行之日起,王连杰即不再享有其所有股东权益。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不受本决议的限制”。该董事会决议作出后,金万达公司未实际向王连杰支付决议上载明的债权本金和利息。

截至2012年3月7日,王连杰仍为金万达公司工商登记在册股东,出资额为26.65万元。且“金万达公司”的经营期限已于2011年3月12日届满。

【案例评析】

股权与债权各自具有的特殊性,表明股权与债权是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两种权利。投资者对公司的股权与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存在着多种具体的差别,决定了这两种权利各有其利弊。股权转债权,在认识上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认清股权与债权的差别与利弊,找出消除差别与平衡利弊的合理方案。该案例从立法本意出发,将涉及“股转债”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认定问题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相联系,明确“股转债”具有抽逃出资之实,还有可能会造成诸如破坏公司独立人格的制度基础、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活动等不利后果,而且容易让交易相对方对公司资产与股东出资情况作出错误判断,一旦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之合法权益难以实现,应当予以关注。

(一)关于“股转债”决议的性质

系争“股转债”并非股权转让。公司法所指股权转让分为股权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分别对应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股东或股东以外第三人,适用《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该案并无内部股东或外部第三人受让王连杰股权,故并非股权转让;系争“股转债”亦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减资。公司减资是在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的情况下,公司根据其业务经营状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38条、第44条、第104条及第17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减资必须由股东会绝对多数表决通过决议,并履行通知、公告程序,以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案系王连杰向公司提出退股,虽然退股的结果可能导致公司减资,但从起因和程序操作来看,均非前述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减资;系争“股转债”决议体现的意思表示是王连杰与金万达公司协商后达成的公司以特定价格收购股权,故本案中所谓“股转债”决议的实质应是公司股权(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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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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