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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2023年新修改的高利转贷罪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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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9 20: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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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提高利息转贷给他人,而骗取贷款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是指使用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虚构贷款用途等欺骗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行为。随着经济发展,此类金融犯罪更是屡见不鲜,而此类罪名的辨别也尚有模糊的地方未解决,下面让我们以案释法,深入了解这一罪名。

【案件提要】

2006年6月至2009年9月,甲因A公司缺少资金,遂与乙商定以办理虚假按揭贷款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后甲、乙收集袁某1、顾某、何某1、汤某、黄某2、袁某3、张某、郑某1、杨某1等人身份信息资料,

指使公司员工伪造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虚假贷款资料

,并以上述

伪造的资料向B银行诸暨支行办理按揭贷款

,共骗取B银行诸暨支行贷款3496万元。戊明知甲、乙为骗取贷款而伪造贷款资料,仍按照甲要求

伪造银行汇款凭证及发票等财务资料,协助办理按揭手续,

虚构购房者身份开设银行账户

,负责每月归还银行按揭。后因甲及其公司资金链断裂,造成银行损失976万余元无法归还。丙为甲、乙伪造销售合同,仍按照乙要求帮助填写张某、袁某1、顾某、黄某2、何某1、汤某等人贷款申请表,并伪造汤某、何某1、顾某、黄某2等人贷款资料中的部分或全部签名,将伪造的上述资料提供给B银行诸暨支行办理按揭贷款,参与骗取B银行诸暨支行贷款2451万元,造成银行损失759万余元。

2011年8月,被告人丁为筹集资金转借他人获取利息,要求岳母王某1

向C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申请个人助业贷款100万元

。同年10月14日,C银行诸暨支行将贷款发放至王某1账户。当日,

丁要求王某1将上述贷款转出,以月息2.5分转借给魏某

。2011年11月至2013年9月,丁通过转借贷款获利55.17万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一、被告单位A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

骗取贷款罪

,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甲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

骗取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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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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