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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分析范例(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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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9 18: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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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

罗某(男)与习某(女)于1999 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了一个男孩。 2002年6月,罗某与另一女子周某在宾馆内多次私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被行政处罚。此后,罗某与习某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2003年12月,习某向法院起诉与罗某离婚,同时,习某认为罗某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给她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10000 元。

2、分歧

罗某与习某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习某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罗某作为有妇之夫,他与周女之间的通奸行为并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通奸,是指男女双方暗中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能将通奸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划等号,因此,习某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习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3、评析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并导致婚姻破裂结果的赔偿制度。这种过错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婚姻破裂,都应予以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列举的方式对众多的过错予以了较大的限制,仅列举了四种情形,远远不能包含离婚过错赔偿的范围。通奸是指有配偶的一方秘密与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虽然有些人的通奸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被人知晓,但这种知晓是出于当事人意愿之外的知晓,它在本质上是不公开的,是不愿被他人知晓的。通奸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是隐秘的、一般不为他人所知晓的、不惜求夫妻名分和配偶权利义务。而它在侵害配偶权方面与离婚损害赔偿所列举的四种过错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特别是长期的通奸和与多人通奸行为,给配偶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害在某些程度上并不亚于重婚和同居,而且它也可以成为离婚的直接理由。通奸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另一方的名誉权,特别是通奸行为被公开以后,会使配偶另一方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大大降低,而且还可以造成配偶另一方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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