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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流程(工伤劳动仲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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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9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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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中的高频纠纷类型。通常,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发生的工伤往往确认起来并无难度,其伤害时间与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时间都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除此之外,有很大一部分损害事件发生在工作地点以外或者工作时间以外,比如劳动者上下班的途中。虽然相关法规规定上下班途中劳动者发生伤害事件属于工伤范畴,但是“上下班途中”又该如何界定呢?劳动者下班路上临时改变方向办私事是否也能认定工伤呢?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阐明观点。

案例:朱某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案

基本案情:

朱某某于1998年7月起在甲县某学校从事教师工作,家在乙市。2015年10月17日-19日,朱某某等教师参加甲县教育局组织的教师培训。同年10月18日7时许,朱某某打电话委托同在培训班的李某某向培训班请假,李某某向培训班的组长请了假,后班主任雷某某在9时许与朱某某确认了请假事宜,并要求朱某某14:30必须参加培训。

朱某某请假之后回到乙市家中,当天13时许,朱某某参加同事之子满月酒宴后,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县参加培训,行驶过程中受到由何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碰撞,致使朱某某驾驶的车辆撞到前方正在左转弯掉头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5年1月16日,学校向乙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请求认定朱某某为工伤(亡)。2016年1月20日,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朱某某是在参加他人酒宴的往返路上遭受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情况,也不符合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朱某某是否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在本案中“上班途中”该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本案中,朱某某在单位组织的培训期间,请假参加完同事之子满月酒宴后,驾车返回培训地点途中,受到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查明的事实,朱某某喝满月酒的地址在乙市市区,朱某某无论是从居住地,还是从喝满月酒的酒店,去单位所组织的培训点,均需经过涉诉事故发生地点。故,朱某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之规定,朱某某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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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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