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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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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9 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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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该项权利与执行程序的特性存在矛盾,依法强制履行权力与法定不履行权利针锋相对,具体体现在申请执行的程序设置、“同时性”的标准、结案方式恰当性、执行费收取等方面。毫无疑问,执行程序既要实现权利也要保障权利,应当破解执行实践中的困惑,在执行程序的“出入口”充分保障同时履行抗辩权,建立更加合理的执行费收取标准,以此促进执行规范化建设,降低办案风险,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公信力。

一、强制执行权力与法定不履行权利存在矛盾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作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属于延期的抗辩权或对抗对方请求权,该权利主要是为了自己债权的实现和迫使对方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就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可称之为不履行抗辩权,其存在的基础就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这种牵连性最主要体现在功能上,在履行上具有牵连性,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相对人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相对人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这样才能维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保障,相关单位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法律文书,并且明确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除了双方互负的实体性义务,以及各自享有的实体性权利,履行义务的“同时性”亦是双方的程序性权利,该权利与实体性权利密不可分。民事诉讼法中设置的执行程序,其功能价值主要就是让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该程序具有强制性、无法定理由不中止、权利人申请即启动等特征,其程序的主动性、积极性与诉讼程序截然不同,并不承担解决纠纷的功能,以让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为根本目标。执行程序的上述特征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天然的矛盾,即法定的强制要求履行权力与法定的不履行权利难以调和。

二、保障当事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困扰执行措施的实施

在审判实践中,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够通过调解、判决等方式予以保障,例如“同时腾房付款”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同时转移房产支付补偿款”的离婚纠纷等。同时履行抗辩权最核心的要义就是“同时性”,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源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然而此类纠纷之所以进入法院,根本原因就是当事人之间彼此不存在任何信任,不会相信对方在己方履行义务之后,对方能够诚信履行自身义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常比较尖锐。笔者认为,执行程序作为权利实现的重要环节,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方式在执行程序中公平兑现。然而与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保障,这就给执行实践造成很多困惑,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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