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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或“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这句躺在裁判文书末尾的判项,通常被认为原告方败诉了。不同的两个判项虽然都是寥寥几个字,但其中蕴含之深意,不仅可以看出裁判者对案件是否进行了实体审理,也关乎原告诉讼费如何负担,“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要按照诉讼请求金额承担诉讼费。从法院裁判案件的角度看:“裁定驳回起诉”的意思是原告起诉不符合“诉讼成立要件”,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原告没有诉权;“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意思是原告虽然有诉权,但是法院不能给原告期待的结果,因为原告不符合“权利保护要件”,没有相应的实体法律规定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律师来说,两个不同的判项决定了二审诉讼不同的战略方向、不同的争议焦点,很多上级法院也因此将案件发回重审。
可供参考案例
庆丰集团诉渤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
【案号】(2020)最高法民终605号、(2018)辽民初20号
【当事人】
原告:庆丰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文简称庆丰集团)
被告:锦州渤海海洋实业有限公司(本文简称渤海公司)、辽宁裕海海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本文简称裕海公司)、黄素华、孟凡悦
【基本案情】
案外人辽宁宇丰农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丰公司)作为债权人,享有对渤海公司2.229亿元的债权,裕海公司、黄素华和孟凡悦是保证人。2016年9月16日,宇丰公司将上述债权本息转让给庆丰集团,但庆丰集团未向宇丰公司支付债权转让价款。庆丰集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渤海公司偿还本息,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庆丰集团接受宇丰公司该笔债权转让而不支付任何对价,是公司减资行为,实质为股东抽逃出资,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庆丰集团不因接受债权取得对渤海实业的诉权。一审法院作出(2018)辽民初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庆丰公司起诉。对此,庆丰集团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裁定,同时确认庆丰集团享有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