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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汪某在担任某高速公路指挥部建设处副处长期间,为陈某某承包的高速公路工程结算问题向某公路建设指挥部打招呼,使陈提前拿到了工程款(原本应等工程结束后发放工程款)。2018年12月底,陈某某夫妇来到汪某家,送给其妻江某某100,000元人民币。2019年春节前,占某某向汪某借钱,汪某遂将该款借给了占某某。2020年8月5日,占某某还给江某某4.5万元现金和5.5万元存折。经查,1999年春节前,占某某向汪某借款的事实清楚。现就汪某是否构成受贿罪产生争议。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姚志斗律师分析:
1.受贿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受贿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对于其体制的管理活动;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清正廉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此处的财物不仅特指金钱,还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人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此处职务上的便利分为以下两类: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犯罪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例如,负责运输的人员,通过选择运输的方式路线等满足他人利益需求而收受财物。
②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是指其不直接运用职权,而是利用自己地位或人际关系等所形成的影响力等其他便利条件。例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或职务关系等。在实践中主要变现为犯罪人利用第三人的职权,帮他人完成利益需求并在联系的过程中收受利益。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①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即索贿。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式向行贿人索取贿赂。
②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先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相关行为,受贿人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九十三条规定划分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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