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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作为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发挥重要作用。《刑法》第313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拒执案件解释》对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文就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典型案例分析等方面对该罪名进行简要阐述。
【拒执罪—构成要件】
【拒执行为必须发生在什么时间,才成立拒执罪?】
一、判决裁定生效之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不构成拒执罪。
二、执行立案之后,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应当构成拒执罪。
三、判决裁定生效之后,执行立案之前,行为人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是否构成拒执罪?
本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司法实践多数倾向于肯定观点。因判决裁定生效后,行为人便产生了执行的义务,再行实施拒执行为的,必然妨害执行,符合立法目的。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发布的指导性案例71号毛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予以明确,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行为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拒执行为从判决生效起算,还是执行立案起算?该案明确支持了拒执行为应从判决生效日期起算。
【拒执罪相关情形】
一、被执行人拒不交付型。
1.判决后,经两次执行通知,责令限期返还设备,被告人拒不返还,被司法拘留后,仍不返还设备,且另行抵押,收到其他款项后亦不履行判决义务,构成拒执罪。
案例:(2021)鲁0113刑初86号赵某拒执案
2.判决交付房屋,经执行通知,两次腾房公告,多次传唤询问,司法拘留、罚款,被执行人仍以已转租为由拒不交付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执罪。
案例:(2019)鲁01刑终259号李某拒执案
3.判决生效后,拒不迁出房屋,并购置棺材、墓碑、农药置于执行现场,以自杀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案例:(2017)鲁13刑终459号徐某拒执案
二、被执行人拒绝申报财产、转移财产型
1.在判决生效后,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将自己名下的汽车出售,所得车款仍未用于履行判决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毛某拒执案。
2.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安排妻子出售房产,所得房款不用于履行判决义务。执行立案后,不主动履行,也不申报财产,因下落不明也不能执行司法拘留。有能力拒不执行,拒绝报告财产,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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