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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司法解释(传播谣言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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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7 1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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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刑法中涉及谣言的犯罪罪名较多,其中直接使用“谣”这一概念的罪名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使用“虚假信息”这一概念的罪名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以及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则使用了“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提法。另外,还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至于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虽然也有“捏造事实”的特征,但其行为特征并非向社会散发,而是向特定国家机关告发,不属于谣言型犯罪,如果行为人将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向社会传播构成犯罪的,则以诽谤罪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散布谣言”的行政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但是,以上规范中“谣”“谣言”“虚假信息”“虚伪事实”“捏造事实”是否都等同于谣言,谣言可否界定为虚假信息,如何认定,争议很多。《现代汉语词典》将谣言解释为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辞海》将谣言解释为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或捏造的消息。学术界对谣言的理解也基本以这两种解释为前提展开,形成了不少共识,强调谣言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而不能只是单纯的主观性评论;虚假信息应该与现实生活是有关联的,不是神话、迷信和文学作品。但在谣言是否为虚假信息这一问题的理解上,学者们存在分歧。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谣言一定为虚假信息,但谣言的范围小于虚假信息。有学者认为没有根据的消息往往与实际不符合,因而谣言肯定属于虚假信息;但是与实际不符的消息不一定没有根据,所以虚假信息不一定属于谣言,谣言的范围小于虚假信息。分析这一观点可发现,其本质看法有二:一是将主观上故意传播谣言作为根本条件;二是认为以一定的真实信息为基础传播的信息并非谣言,所以谣言的范围小于虚假信息。第一个看法当然是正确的,没有主观故意传播的谣言,当然也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谣言,但不是刑法上的谣言;然而,有一定根据的谣言即部分虚假的谣言并非谣言的看法值得商榷。

  第二种观点认为,谣言并不一定为虚假信息,认为谣言可真可假。有学者认为,“没有根据的消息也不尽然是与事实不符合的消息”。另有学者认为“虚假并非谣言的界定标准,谣言可真可假,其根本特征是区别于精确性的不可知性”。也有学者认为谣言本身可能是真的,并不必然为假。还有学者认为“信息的虚假性不是谣言的根本特征”,谣言的本质应当是“未经证实、似是而非”。这一观点人为地扩大了谣言的解释,把谣言定义为中性的词语,等同于传言,其本质是人为地抽掉了谣言中的故意捏造、恶意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的成分,是在偷换人们约定俗成的谣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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