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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义务普法)
非机动车之间,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
其归责原则应否仅适用《民法通则》一一一关于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
如双方对该交通事故均存在一定过错的,
应否适用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混合过错原则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行为人驾驶电动车与受害人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该受害人所驾驶自行车带有棍装网兜,给其他通行车辆造成不便,行为人驾驶电动车行驶速度过快,未充分顾及其他车辆,此后受害人要求行为人对其伤害承担民事责任。
因双方所驾驶车辆为非机动车,
归责原则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而应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一般民事过错责任的规定,
基于行为人与受害人在该次交通事故中均存在一定过错,
因此应适用混合过错原则,应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所承担责任的大小。
过错责任原则,
亦称过失责任原则,
它系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性的侵权行为。
简而言之,只要法律作出了行为人无过错亦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此侵权行为即不受过错责任原则的规范,除此之外的侵权行为均为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侵权行为由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构成,任何一个要件均不可或缺。
实践中,因为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受害人损害事实的大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只为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能作为赔偿范围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该规定系对混合过错及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述。
混合过错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具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亦具有过错的情形。在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行为人驾驶电动车与受害人驾驶自行车向同一方向前后行驶,受害人驾驶的自行车带有筐及棍装网兜,给其他车辆带来不便,而行为人驾驶电动车的速度较快,未能充分顾及其他车辆行人,双方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受害人要求行为人对其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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