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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条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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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6 2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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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000018 刑罚附加刑之剥夺政治权利】关于刑罚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解读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在独立适用时,主要是针对较轻的罪行。根据《刑法》第34条、第35条的规定,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同时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认为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只剥夺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政治权利的看法,不符合《刑法》第58条第2款“不得行使本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的规定。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相当广泛,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既适用于严重犯罪,也适用于较轻犯罪;既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

1.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二,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由法院具体裁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性质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严重经济犯罪分子、严重的贪污或受贿犯罪分子、严重的渎职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司法解释,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亦应同样处理。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对于部分罪刑较轻的犯罪或罪刑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在法定刑中除主刑外还设置了剥夺政治权利。据此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无需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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