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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格式范文(刑事案件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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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6 22: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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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文彬: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诈骗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部分,我们主要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角度去辩护的。以下是辩护词正文:

《一审判决书》指认定赵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便赵某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该行为也只是赵某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一个手段,与其他犯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系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一)《一审判决书》指控“赵某非法获取含有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信息共计1659217条,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一审判决书》认定的“1659217条公民信息”来源不明,不能证明这些信息与赵某有任何关联。

PZ市公安局对赵某的U盘进行扣押后,未对该U盘里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固定,也未制作《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更未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U盘里的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无法证明U盘中有1659217条公民信息的数据,也无法确定U盘中的数据是否被污染,有无删除、增加、修改数据的情况,数据的真实性存疑。根据最新《刑诉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侦查机关从165万条信息中仅抽取190条作为样本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更不能作为认定165万条信息全部有效的标准,且抽取的190个样本并非信息本身,而是信息的格式,无法进行辨认。

一审判决认定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万余条所依据的证据是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和随机抽取的信息明细。但根据《情况说明》显示,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5万条,却只抽取了190个电话号码作为样本,抽样比例远远达不到统计学标准。190个样本信息的有效并不能证明165万条信息全部有效,这个抽样比例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

此外,这190个样本信息的内容均为“姓名+电话号码”或者“账号+姓名+地址+国籍+性别+电话+邮箱+身份证号码……”,而非公民个人信息本身,只是提供了190个信息的格式。这种形式的内容根本不能称之为“公民个人信息”,更不能辨认内容是否为真实?电话是否为空号、停机、位数不正确等无效号码?是否对同一手机号的不同姓名人重复统计?或者是否从U盘提取数据过程中信息被反复读写和恢复?这些关键事实均没有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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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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